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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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