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3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母法 第3條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