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7條 法規: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7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合併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之文件,並應通知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徵詢消滅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