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3條 法規: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3條 全國性或地方性財團法人與其他全國性財團法人合併,除有正當理由外,其存續或新設法人應為全國性財團法人。二以上地方性財團法人合併後,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跨數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應合併成為全國性財團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