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10條 法規: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0條 財團法人經合併許可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仍未向法院辦理登記者,應廢止其許可,並應通知法院及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