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8條 法規: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8條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出生之子女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