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7條 法規: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7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得請求離婚。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