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3條 法規: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3條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