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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規: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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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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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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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研究委員會任務如下:一、各項犯罪案件資料之分析、評估及防制研究。二、法令綜合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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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一、督察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督察之考核。二、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三、員工風紀查察、維護及違紀案件之調查…
第19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遞運及保管。二、檔案管理。三、財產、物品、營繕、採購及事務管理。四、駕駛…
第20條
公共事務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本局業務、工作成果、預防犯罪之宣導。二、民眾陳情、檢舉案件之處理。三、各界人士參觀本局之安排…
第21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機密文書之收發、陳轉及處理。二、印信典守。三、國會聯絡工作。四、施政計畫之彙整、管制及考核。五、…
第22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23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25條
研究委員會任務如下:一、各項犯罪案件資料之分析、評估及防制研究。二、法令綜合彙整及法制研究。三、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26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27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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