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21條 法規: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21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機密文書之收發、陳轉及處理。二、印信典守。三、國會聯絡工作。四、施政計畫之彙整、管制及考核。五、重要會議之籌劃及議事之處理。六、緊急重大事件相關資料之接收、通報與辦公以外時間電話轉接及受理檢舉。七、外勤單位整體業務績效之考核。八、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