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關於鄉鎮市調解業務之協辦。
八、關於律師懲戒之移付。
九、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
十、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2條
第42條
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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