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母法 第21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職員,指各級學校編制內辦理學校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工作之專任人員。但教學、研究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不在其內。前項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學校職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