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儲金管理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二年,由本部就學者、專家、政府相關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監察儲金管理會事務之執行;其職權如下:一、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存款、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二、業務、財務狀況及退撫儲金與原私校退撫基金運用之監督。三、預算及決算表冊之查核。儲金管理會擬訂監察人執行相關規定時,得參考董事會意見,並應經監察人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