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儲金管理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聘用。儲金管理會置副執行長一人,並分設業務組、財務組、會計組、稽核組、秘書組及資訊組,各置專任組長一人,辦事員若干人。前項稽核組,直屬董事會,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董事會或監察人於必要時,得隨時命稽核人員報告之;其有重大內部控制缺失之情事時,稽核人員並應即時向董事會報告之。儲金管理會執行長、會計及稽核主管人員有請辭或更換時,應事先通知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