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前條第二項經本部核定之資料,儲金管理會應於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公開;其公開方式如下: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四、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