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儲金管理會應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並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其會計制度應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儲金管理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於每年定期提出下列事項,報監理會核轉本部送立法院審議:一、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出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二、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