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儲金管理會之經費來源如下: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款項,在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額度內勻支之行政費。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捐贈。三、創立基金之孳息收入。四、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費用之編列,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