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12條 法規: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2條 運動員有違反前條之情形,其指導教練及所屬特定體育團體,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運動員之指導教練:可歸責於教練者,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通知教練所屬機關、法人、團體或學校,依相關規定處理。二、運動員所屬之特定體育團體:於一年內所屬運動員累積二名以上有違反前條之情形,本部得停止其一年至五年之行政輔導及經費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