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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運動員有前條情形,其指導教練及所屬特定體育團體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運動員之指導教練:得由本部函知所屬機關、團體或學校依相關規定為適當處理;各權責機關團體並得依國內、外相關運動團體之禁藥規定為適當處理。
二、特定體育團體:於一年內經檢測所屬運動員累積二名以上呈陽性反應,或拒不執行經核定之處罰者,得由各權責機關團體請本部核定停止其一年或一年以上之行政輔導及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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