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部、中華奧會及各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或不定期,針對下列人員、學校及團體,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事宜:一、運動員。二、教練。三、體育專業人員。四、體育團體。五、各級學校。六、於比賽或非比賽期間,參與醫療或運動傷害防護工作之醫護及防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