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第7條 法規: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7條 本辦法補助之方式如下:一、補助額度,最高以受聘績優運動選手薪資百分之三十為限;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一千元。二、前款選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三、薪資補助費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實際工作日數按比例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