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各該受補助單位應於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後,每滿六個月之次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本部請領補助款:一、領據及請領清冊。二、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薪資清冊或其證明文件。三、聘用績優運動選手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