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依本辦法規定補助聘用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各該受聘績優運動選手與受補助單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間有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其配偶關係者。二、受補助單位對同一受聘績優運動選手,於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