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單位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事項,而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三、財務健全,且非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事業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五、同一績優運動選手,每次聘用期間至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