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申請單位:指營利事業或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或獨資,依本辦法規定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助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而經本部依本辦法規定核定補助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