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事項,指全時受聘於申請單位並從事本條例第四條運動產業之直接相關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