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第6條 法規: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6條 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一、計畫完整性。二、計畫可行性。三、計畫效益性。四、經費合理性。前項申請案,本部得依核定計畫所需經費,核給全部或一部之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