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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及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符合前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願接受本部實地稽查執行情形同意書。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關鍵技術或品牌有授權第三人使用時,其方式及期程。
三、引進關鍵技術者,具體敘明擬引進之關鍵技術對我國運動發展之重要性;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者,檢附包括市場調查及產業行銷之相關品牌發展策略。
四、執行時程及進度。
五、人力配置。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本部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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