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一、未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二、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三、同一申請案已獲得政府機關(構)獎助。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定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