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申請單位: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或獨資,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助者。二、關鍵技術:指對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之技術。三、國際或自有品牌:指申請單位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運動產業相關商標權之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