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無動力飛行運動:指操作下列載具,以人員助跑及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一…
- 第3條無動力飛行運動業,為教育部認定得予輔導或獎助之運動產業。無動力飛行運動業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依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以下…
- 第4條自然人、機構、團體或法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經營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得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申請輔導。前…
- 第5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場地、設施及其設備,規定如下:一、起飛場:包括跑道區及起飛臺。跑道區長寬不得小於十公尺乘以二十公尺;有二…
- 第6條經核准之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停業後復業者,亦同。前項…
- 第7條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提供無動力飛行運動,應遵行下列規定:一、於飛行場入口明顯處,揭示合格飛行場之核准文號。二、不得逾越直轄…
- 第8條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應採行下列安全措施:一、每一起飛臺,至少置管制員一人,由具指導人員資格者擔任,負責管理起飛順序、間隔及…
- 第9條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最近三年未發生消費糾紛或意外事故者,體育署得依獎助辦法予以獎助:一、推展無動力飛行運…
- 第10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 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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