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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自然人、機構、團體或法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經營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得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申請輔導。
前項申請核准經營,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飛行場業務計畫書。
二、飛行場之設計圖說及設施、設備。
三、飛行場管理及營運規章。
四、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
五、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六、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八、其他經體育署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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