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自然人、機構、團體或法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經營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得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申請輔導。前項申請核准經營,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飛行場業務計畫書。二、飛行場之設計圖說及設施、設備。三、飛行場管理及營運規章。四、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五、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六、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八、其他經體育署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