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場地、設施及其設備,規定如下:一、起飛場:包括跑道區及起飛臺。跑道區長寬不得小於十公尺乘以二十公尺;有二以上起飛臺者,其臺距間隔至少十公尺。二、降落場:長寬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尺乘以二十五公尺。三、設施:包括風筒及地面標示物。四、設備:包括旗幟及對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