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無動力飛行運動:指操作下列載具,以人員助跑及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一)無動力飛行傘(以下簡稱飛行傘)。(二)滑翔翼及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二、無動力飛行運動業:指提供無動力飛行運動體驗服務或教學課程之運動產業。三、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指依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取得雙人飛行傘載飛員或無動力飛行運動之指導人員(以下簡稱指導人員)資格之體育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