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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核准之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停業後復業者,亦同。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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