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載飛員檢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二、曾受訓練機構所辦無動力飛行訓練合格,並自訓練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載飛專業人員,接受其指導,且飛行次數達五十次以上,並檢附經專業人員簽名及訓練機構認可之飛行紀錄。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