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第七條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發給專業人員證書。前項學科、術科測驗之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第一項專業人員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