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一、取得專業人員資格後,有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二、擔任專業人員,怠忽職守致被載飛人員失蹤或死亡。三、轉讓、出借或出租專業人員證書予他人使用。四、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被載飛人員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