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一、對報名者之健康予以諮詢、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報名者未滿二十歲者,並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指派人員於起降處指導及協助。
四、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五、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七、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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