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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專業人員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專業人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專業人員因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或因第五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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