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4條 法規: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全民運動目 第14條 專業人員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專業人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專業人員因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或因第五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