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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國家代表隊之教練及選手名單,依下列方式確定:一、第二條第一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
但參加下列賽會者,於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前,應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奧運、亞運:送國訓中心審議通過。
(二)世大運:送大專體總審議通過。
二、第二條第二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
三、第二條第三款代表隊:經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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