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國家代表隊之教練及選手名單,依下列方式確定:一、第二條第一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但參加下列賽會者,於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前,應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奧運、亞運:送國訓中心審議通過。(二)世大運:送大專體總審議通過。二、第二條第二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三、第二條第三款代表隊:經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