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15-1條 法規: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5-1條 教練或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發生第十四條或前條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就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送之培訓或參賽計畫,對該教練或選手之經費需求,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