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或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發生第十四條或前條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就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送之培訓或參賽計畫,對該教練或選手之經費需求,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