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由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並報本部備查:一、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訓及參賽。二、違規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證屬實。三、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四、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