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國家代表隊組團或參賽實施計畫,應按本部所定組團參賽原則辦理;其訂定單位如下:一、第二條第一款代表隊:由中華奧會或大專體總訂定。二、第二條第二款代表隊:由各單項協會依各國際單項運動組織競賽規定訂定。三、第二條第三款代表隊:由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依國際運動組織競賽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