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國家代表隊選手之遴選,應依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報本部備查之選手遴選制度規定,由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以公開遴選程序產生,並經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或逕由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前項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應於網站公告選訓委員會審議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