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5條 法規: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全民運動目 第5條 申請指導員資格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