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2條 特定體育團體聘僱之秘書長,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聘僱關係無效。前項人員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前聘僱者,當然解任。前二項情形,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怠於解任或重新遴選者,本部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