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特定體育團體之會員參選理事時,應就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或團體會員理事三類擇一登記,並應登載於選票上;未於選舉前擇一登記並經登載者,不得參選或候補;已參選或候補當選者,其當選無效;當選後經選務委員會審定資格不符者,亦同。理事選舉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應按章程規定及得票多寡定之;遇有缺額遞補時,應以前項同類之候補當選人,分別依次遞補。團體會員理事喪失團體會員代表資格者,應由該類別之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