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特定體育團體得設置行政、訓練、裁判、競賽、國際事務及其他專責特定事務之工作小組,承秘書長、副秘書長之命執行與處理相關會務。前項工作小組得設組長、副組長及幹事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充任之。前二項編制員額及職稱,應配合團體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以章程、規章或組織簡則定之。